【馮永業涉貪】馮永業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 陳婉玉被裁定提供利益罪不成立

社會

發布時間: 2019/08/14 11:29

最後更新: 2019/08/14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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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永業涉收受賭王何鴻燊姨仔陳婉玉51萬元利益案,今(14日)裁決。

前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馮永業,涉收受賭王何鴻燊姨仔陳婉玉51萬元利益案今(14日)裁決,馮永業被裁定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不成立,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則成立;陳婉玉被則裁定1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不成立。
 
涉案首被告馮永業(55歲)被控公職人員接受利益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兩項控罪,次被告陳婉玉(62歲)則被控1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法官今裁決時指,兩人於案發時已打得火熱,陳要巴結馮的話,大可以買一隻名貴手錶即可,毋須在買樓事宜上留下痕跡,因此法官認為涉案51萬元利益只是兩人分享物業投資利潤的說法,有可能屬實,因此裁定兩人就提供或接受利益罪名不成立。

至於馮面對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法官質疑兩名被告於作供期間多次否認早知兩人分別在政府或公司的職位,更指兩人沒有公務往來,但法官指出,賭王何鴻燊的外甥謝天賜曾在首次與馮會面時,帶同陳一同出席該飯局,以馮在官場打滾10多年的經驗,他不可能不知道謝不會隨便帶人出席公務飯局,亦不可能在會議前後沒有查明出席人士的身分,即使沒有,馮向陳表白前,亦不可能不先查詢對方與公司的關聯。

而在05年1月的立法會會議上,控方指出兩人曾出席同一會議,以兩人的親密關係,馮不可能沒有留意到女朋友亦有出席會議。法官認為,馮解釋他沒有留意到陳出席會議的唯一意圖,就是要隱瞞他當時已知陳的身分,為此他唯有將事實扭曲。

法官續指,馮的貪念使他接受了陳的51萬元,他亦明顯知道這種不恰當行為一旦曝光,將會被停職或強制交出利益等,而馮解釋他是為免婚外情曝光而拒絕申請,法官則認為他大可以選擇只申報利益但不披露兩人關係。法官並斥責馮的失當行為令市民甚至國際社會對公務員的信心大打折扣,動搖他們對公務員的信心,馮亦嚴重偏離了他的責任,法官因此裁定馮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

審訊期間控方案情指,馮於2003年4月至2006年7月期間,擔任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主要負責航空事務,包括航空服務的談判及航權分配等。而陳則作為港聯航空有限公司等3間公司的董事兼股東,兩人有公務來往。
 
控方指,由陳擔任董事兼股東的3間公司,於案發3年間曾向當局提出多項申請,包括涉及分配往來香港與內地多個城市的航線申請等。與此同時,陳於2004年9月以其個人名義全資擁有的公司,購入涉案羅便臣道70號雍景臺單位,並開出支票支付51萬元訂金,但根據臨時買賣合約,有關單位的買家在5天後被改為馮。控方直指馮身為公職人員,與陳有公務來往,卻收取了對方51萬元利益並不作申報,更利用其公務優待陳的公司。
 
馮、陳兩人於審訊期間均先後出庭自辯,馮於庭上自爆與陳自2003年起譜出婚外情,更將兩人於2003年冬天在澳門表白時的合照呈堂,將戀情公諸於世。馮自辯時解釋,兩人的關係猶如夫妻,本身熱愛投資物業的他,更介紹陳一同加入投資,兩人經常拍拖「睇樓」,包括涉案的雍景臺單位,亦是他建議陳購入,惟陳其後顯得有顧慮,馮於是代為接手該單位。至於陳已支付的51萬元訂金,馮則解釋他在其他物業投資上為陳賺了錢,陳希望將獲利與他分享,於是抵銷了上述51萬元訂金。馮於自辯時又堅稱對於陳在公司的地位一無所知,而陳亦從來沒有向他要求名分。
 
陳自辯時亦提及,當年失婚的她遇上馮令她自覺很幸運,坦言覺得馮相當吸引,而兩人的關係是直至2016年被傳媒揭發後才中止。陳強調她將心機精神都放在與馮的感情之上,對馮言聽計從,她亦為了投其所好而陪伴馮一同睇樓,亦享受偶然被稱呼為「馮太」。陳又指她雖然在公司身居要職,但對公事近乎一無所知,她曾經在立法會會議上遇到代表政府出席的馮,但兩人未有打招呼,惟有關說法翌日被傳媒刊登照片「踢爆」。